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黨紀、標本兼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對黨員干部嚴管厚愛,維護黨的肌體健康,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指黨內要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 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三條 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應當堅持的原則: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規依紀,實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違紀必究,沒有例外;分工負責,落實責任。
第四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黨委(黨組),人大、政府、政協黨組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
紀檢機關負監督責任,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向本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工作。
黨的工作部門要加強職責范圍內黨內監督工作,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本系統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工作。
黨的基層組織要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
第五條 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
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違紀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以前且危害不大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二章 第一種形態 多提醒和常批評
第七條 第一種形態是指黨內要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多提醒,對輕微違紀問題常批評,讓“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第八條 第一種形態適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
(二)反映的問題過于籠統、沒有實質內容的;
(三)反映的問題年代久遠、難以查證的;
(四)反映的問題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
(五)有違紀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極小,免予或者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
(六)存在一定問題,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一定影響的;
(七)履行“兩個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評結果較差的;
(八)巡視巡察、考核考察反饋問題整改不力的;
(九)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評的問題。
第九條 第一種形態的處理方式:
(一)提醒談話。
(二)約談函詢。
(三)批評教育。
(四)誡勉談話。
(五)責令整改。
上述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條 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是實踐第一種形態的責任主體,根據黨員隸屬關系或者干部管理權限,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被反映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的,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相關負責人及時找本人核實,提醒談話、約談函詢,把問題講清楚。
(二)被反映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六、七、八項所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對其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被反映人為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一般由上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相關負責人談話;被反映人為黨組織班子成員的,一般由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談話;被反映人為其他領導干部的,一般由所在黨組織分管領導談話。
反映問題不實的,應當及時予以澄清;反映問題輕微的,在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糾正整改后,應當予以了結;被反映人不如實說明問題、欺騙組織的,應當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
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有關領導干部應當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
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可以派人參加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第三章 第二種形態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調整
第十二條 第二種形態是指對違反黨的紀律行為,情節較輕,給予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調整的,應當成為大多數。
第十三條 第二種形態適用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規定的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情節較輕的行為。
第十四條 第二種形態的處理方式:
(一)黨紀輕處分:警告、嚴重警告。
(二)組織調整: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上述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條 對黨員給予輕處分或者組織調整的決定,由黨組織依照黨章和有關規定作出;涉及政紀輕處分、撤銷資格、職務調整等其他組織調整措施的,由相關單位依照規定辦理。
紀檢機關在執紀審查中,認為需要對黨員作出組織調整的,應當向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建議,由相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并將結果通報紀檢機關。
第四章 第三種形態 黨紀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
第十六條 第三種形態是指對違反黨的紀律行為,情節較重,給予黨紀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的,應當成為少數。
第十七條 第三種形態適用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規定的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情節較重的行為。
第十八條 第三種形態的處理方式:
(一)黨紀重處分: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
(二)重大職務調整:降低一個以上(含)職務層次,不安排領導職務。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降低一個以上(含)職務層次;受留黨察看處分的,應當降低兩個以上(含)職務層次;受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降低三個以上(含)職務層次。
第十九條 對黨員給予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的決定,由黨組織依照黨章和有關規定作出;涉及政紀重處分以及其他重大職務調整措施的,由相關單位依照規定辦理。
紀檢機關在執紀審查中,認為需要對黨員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的,應當向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建議,由相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并將結果通報紀檢機關。
第五章 第四種形態 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
第二十條 第四種形態是指違反黨的紀律行為,情節嚴重且涉嫌違法,移送司法機關的,應當成為極少數。
第四種形態的重點是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
第二十一條 第四種形態適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公共財物或者本單位財物,數額較 大,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買官賣官,在錄用、晉升或者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的;
(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或者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的;
(四)騙取國家財政資金、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或者補貼,克扣、侵占群眾款物,數額較大,涉嫌貪污、瀆職犯罪的;
(五)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瀆職犯罪的;
(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涉嫌行賄、單位行賄犯罪的;
(七)其他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第四種形態的處理方式,一般由紀檢機關立案審查后開除黨籍并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三條 對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黨員開除黨籍的,一般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前作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