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牡丹江市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集團”)專題會議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確保會議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規范會議行為,根據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和《牡丹江市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專題會議實行召集人負責制,堅持依法依規權責統一、互柏協調、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三條 專題會議可根據實際,由黨委書記、總經理或領導班子副職成員召集和主持。參加人員范圍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第二章 會議議題
第四條 專題會議原則上審議城投集團工作中的專屬事項和需協調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常務會議上對城投集團作出的重要決定進行統籌協調、部署落實、督查推動。
2、研究決定城投集團工作推進中的專項性重要事項,研究部署階段性重點工作;
3、協調解決投資、生產、建設、經營、管理、技術、黨群、維穩等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困難和問題;
4、受城投集團黨委、董事會委托專題研究的有關事項;
5、討論需提交黨委會或董事會會議研究的方案、意見。
6、其他需要專題研究的事項。
第五條 以下事項一般不提議城投集團專題會議研究:
1、屬于城投集團黨委會議、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議事范圍的事項;
2、按照公司章程和責任分工應由城投集團子公司、職能工作部門能夠獨立解決的事項。
第六條 專題會議研究的事項,除緊急情況外,須在會前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并形成明確意見。未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或相關部門意見分歧較大的方案暫不提請專題會議研究。凡提出兩個及以上備選方案的,須說明各方案的優點和缺點,并提出明確意見建議。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七條 專題會議由黨委書記、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決定適時召開并主持,由城投集團黨政辦公室負責組織承辦。
第八條 專題會議審議議題時,提請部門或單位應按承辦機構要求準備相關資料文本若干份。包括但不限于:
1、提請審議議題的情況匯報,如請示、報告以及代擬的城投集團文件草案、相關佐證材料等;
2、議題有關情況的詳細說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評估分析、征求意見情況等。
第九條 專題會議研究的議題應由提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議題涉及相關部門、單位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
第十條 專題會議實行一事一議,會議召開期間,議題涉及相關部門、單位人員應全程參加。
第四章 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在充分聽取和集中會議討論意見的基礎上,對會議議題最終作出決議。
審議議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會議主持人可暫不作出決定:
1、議題重要內容論證不充分或者有遺漏,需要重新組織論證的;
2、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協調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專題會議審議議題的討論情況及最后決定,由城投集團黨政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十三條 專題會議形成專題會議紀要,原則上在會后由城投集團黨政辦公室3個工作日內整理編發,經參加會議的各部門、單位負責人會簽后,報會議主持人簽發,并送達議題承辦單位執行落實。
第十四條 專題會議紀要簽發后,分別送達各參會相關部門、單位,并由城投集團黨政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單位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管理,以備查詢。
第十五條 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遵照執行,如期抓好落實。如有不同意見可保留,也可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十六條 專題會議紀要是各部門、子(分)公司執行會議決定的內部文件,不作為對外單位工作要求的直接依據。
第十七條 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由涉事承辦單位分管領導負責督辦工作落實和反饋執行情況,黨政辦公室協助督辦,并在總經理辦公會議上主動匯報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專題會議所有參會人員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對違背保密原則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城投集團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