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張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牡丹江市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集團”或“集團”)對外擔保管理,規范集團對外擔保行為,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團資產運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述的對外擔保系指集團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集團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二條 本制度所述對外擔保不包括本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的擔保。對外擔保形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第三條 集團在建立和實施擔保制度中,應當強化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如下目標:確保擔保業務規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負債風險;保證擔保業務的真實、完整和準確,符合國家有關擔保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規定;主債合同、擔保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四條 集團對外提供保證擔保單獨或合計不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
第五條 集團控股全資子公司在對外擔保事項實施之前,向集團提交董事會決議,經集團黨委會審議后方可對外提供擔保。
第六條 集團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七條 集團對外擔保原則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且反擔保具有可執行性。
第二章 對外擔保相關流程
第八條 對外擔保事項由申請人(被擔保單位)提出申請上報集團投融資運營部,投融資運營部負責對擔保事項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匯報集團黨委。
第九條 集團召開黨委會就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通過民主表決的方式決定是否通過,將表決結果記錄在案。審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確定擔保事項是否可行;
(二)明確責任部門、責任領導;
(三)確定擔保額度、擔保方式及擔保期限;
(四)明確反擔保措施。
第十條 投融資運營部按照集團黨委會精神告知申請人(被擔保單位)是否為其提供擔保。若會議通過,投融資運營部將啟動擔保流程(詳見對外擔保流程),同時告知責任部門及財務審計部。
第十一條 責任部門和財務審計部門應及時掌握對外擔保情況,當債權債務關系解除后,應向投融資運營部形成書面擔保解除說明。
第三章 對外擔保對象的審查
第十二條 集團可以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提供擔保:
(一)因公司業務需要的互保單位;
(二)與集團具有重要業務關系的單位;
(三)與集團有潛在重要業務關系的單位;
(四)與集團合作良好的施工企業;
(五)黨委會同意的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 申請擔保人至少應提供的資料:
(一)企業基本資料:企業簡介、營業執照、企業章程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反映與本公司關聯關系及其他關系的相關資料等;
(二)擔保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擔保方式、期限、金額等內容;
(三)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
(四)與借款有關的主合同的復印件;
(五)申請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條件和相關資料;
(六)其他重要資料。
第十四條 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資料不充分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一)資金投向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在最近3 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公司曾為其擔保,發生過銀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況,至本次擔保申請時尚未償還或不能落實有效處理措施的;
(四)經營狀況已經惡化、信譽不良,且沒有改善跡象的;
(五)未能落實用于反擔保的有效財產的;
(六)黨委會認為不能提供擔保的其他情形。